【上訴獲批】女社工涉阻差辦公被裁定脫罪 律政司上訴獲批發還裁判官重新考慮

社會

發布時間: 2022/09/14 10:48

最後更新: 2022/09/14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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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社工涉阻差辦公被裁定脫罪,律政司上訴獲批發還裁判官重新考慮。(資料圖片)

2019年8月有人於荃灣一帶集結,23歲女社工涉不願出示身份證,並要求女督察出示委任證,早前否認阻差辦公及未能出示身份證的交替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早前提出上訴,高院法官今(14日)頒布判詞,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指就女督察要求答辯人出示身分證時,是否在正當執行職務,裁判官未有作出明確的事實裁斷,故將案件發還裁判官,根據澄清後的法律觀點,就控罪重新考慮。

申請人律政司,答辯人林曉樺(23歲),案發時為社工,原被控1項阻差辦公罪,以及未能出示身份證的交替控罪。

控罪指她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街市街及眾安街交界,阻礙正在執行職務的女督察梁敏儀,以及未能在警員要求下出示身份證。裁判官裁定答辯人當時在合理時間內取出身份證,故裁定脫罪,兼獲訟費。

法官於判詞指出,根據《警隊條例》中條文「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供警員查閱」。法官認為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及行為達至供警員查閱之目的,令警員可看到身分證明文件中的資料,是最起碼的要求。

裁判官裁定控方不能基於女督察不拿走身分證,便指控答辯人沒有把身分證交到女督察手上,或指答辯人出示身分證,但沒有供對方查閱。

法官指出,出示文件供警員查閱,很多時涉及巿民將文件交出及警員拿取這個行為,但是否一定如上訴方所指要警員拿取,法官認為須視乎情況,如文件放在警員面前的枱上,亦可達上列要求。

本案答辯方力陳只是女督察沒有拿取答辯人的身分證,而非答辯人沒有出示。法官認為毫無疑問答辯人所做的明顯未能符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閱的要求,法官須判斷裁判官是否作出有悖常理的結論。

法官指裁判官沒有顯示她已充份顧及現場整體情況,以及警員在當時境況下需處理的事情。裁判官不信納女督察證供,只顧及片段所示,惟片段提供的資料不夠全面,裁判官雖有評估,但沒有給予適當的比重。

法官續指,裁判官認為答辯人大聲重複要求女督察出示委任證,並認為43秒的等候不算阻撓,基於沒有充份考慮整體情況的結論。法官認為裁判官過份看重沒有證據證明答辯人故意把身分證的正面的個人資料遮蓋,沒有充份顧及答辯人並沒有將身份證的個人資料顯示。

法官指,裁判官亦沒有就答辯人的行為對警方執行職務的影響作出恰當的比重,亦沒有充份考慮答辯人的整體行為,是否顯示她願意讓女督察拿取她的身份證。法官認為,裁判官裁定答辯人所做的,已符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閱是有悖常理的,構成法律錯誤。

法官認為裁判官就女督察要求答辯人出示身分證時,是否在正當執行職務,未有作出明確的事實裁斷,故將案件發還裁判官根據澄清後的法律觀點,就控罪重新考慮控方是否已作足夠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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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育慧